收養認可

日期

2025-03-27

案號

TCDV-114-司養聲-27-20250327-1

字號

司養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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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養聲字第27號 聲 請 人即 收 養 人 丁○○ 聲 請 人即 被 收養 人 乙○○ 丙○○ 上列聲請人聲請收養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收養人之生父、母同意出養者,請提出出養同意書並經公 證(如可到庭陳述則無庸公證)。 二、被收養人二人健康檢查表。 三、被收養人二人財力證明或工作證明書。 四、收養人及被收養人二人向轄區派出所申請之良民證(即無前 科之證明)。 五、收養調查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陳鉉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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