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收養關係
日期
2025-01-07
案號
TCDV-114-司養聲-3-20250107-1
字號
司養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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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養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陳榮華聲請終止收養關 係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生父、生母、原生家庭兄弟姐妹之戶籍謄本及親屬系統表。 二、收養家庭兄弟姐妹之戶籍謄本及親屬系統表。 三、相對人甲○○之國稅局繳稅或免稅之證明。 四、相對人甲○○之國稅局財產清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 記 官 陳鉉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