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認可
日期
2025-02-26
案號
TCDV-114-司養聲-34-20250226-1
字號
司養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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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養聲字第34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乙○○聲請終止收養關係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台幣1,500元。 二、生父、生母、原生家庭兄弟姐妹之戶籍謄本及親屬系統表。 三、收養家庭兄弟姐妹之戶籍謄本及親屬系統表。 四、相對人乙○○之國稅局繳稅或免稅之證明。 五、相對人乙○○之國稅局財產清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陳鉉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