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收養關係

日期

2025-03-04

案號

TCDV-114-司養聲-39-20250304-1

字號

司養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養聲字第39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 二、請陳明臺端之本生父是否尚生存?本生家庭有無兄弟姊妹? 請提出本生父母及本生家兄弟姊妹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已歿者,提出除戶戶籍謄本。 三、請陳明臺端養家有無兄弟姊妹?並提出養家兄弟姊妹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已歿者,提出除戶戶籍謄本。 四、若有養家兄弟姐妹、本生父母及本生家兄弟姐妹,請提出養 家兄弟姊妹、本家父母及本生家兄弟姊妹對本件聲請之同意書或意見書。如不能提出終止收養同意書,聲請人應於訊問期日偕同其等到場說明,並來文告知其是否願意到庭。 五、說明有無繼承養母乙○之遺產?若有,請說明繼承財產之種 類、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六、提出本生及養家親屬系統表。 七、提出養母乙○之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或繳清證明書、遺 產稅財產參考清單、死亡前兩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贈與資料清單、遺產稅信託課稅資料參考清單、遺產稅死亡前二年內有償移轉不動產明細表。 八、本院81年度養聲字第348號民事裁定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 記 官 劉筱薇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