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認可

日期

2025-01-07

案號

TCDV-114-司養聲-5-20250107-1

字號

司養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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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養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乙○○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甲○○(○ ○ ○)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聲請收養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確認聲請人即被收養人甲○○之監護權係歸生父或生母或生父 母共同監護,並提出經越南當地中華民國駐外機構認證之監護權歸屬證明文件。 二、聲請人即被收養人甲○○之監護權倘若係歸生父或生父母共同 監護,則提出經越南當地中華民國駐外機構認證,有收養人、被收養人及被收養人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之收養認可聲請狀,並提出中文譯本。 三、聲請人即被收養人甲○○之監護權倘若係歸生父或生父母共同 監護,則應重新提出經越南當地中華民國駐外機構認證之有收養人、被收養人及被收養人法定代理人(生父或生父母)簽名或蓋章之收養契約書,並提出中文譯本。 四、經越南當地中華民駐外機構認證之被收養人之生父武春祿及 被收養人甲○○之戶籍資料,並提出中文譯本。 五、越南養子局關於本件收養之意見。 六、被收養人可來台之時間,以利訪視單位定期訪視及本院定 庭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劉筱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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