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收養關係

日期

2025-03-11

案號

TCDV-114-司養聲-51-20250311-1

字號

司養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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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養聲字第51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丙○○、乙○○聲請終止收 養關係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生父、生母、原生家庭兄弟姐妹之戶籍謄本及親屬系統表。 二、收養家庭兄弟姐妹之戶籍謄本及親屬系統表。 三、相對人丙○○、乙○○之國稅局繳稅或免稅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陳鉉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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