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臨時管理人
日期
2025-01-23
案號
TCDV-114-司-6-20250123-1
字號
司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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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6號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陳鑫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世紀能源服務有限公司間請求選任臨時管 理人事件,未據繳納非訟事件程序費用。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 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 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