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簿冊保存人
日期
2025-03-13
案號
TCDV-114-司-9-20250313-1
字號
司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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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9號 聲 請 人 顧剛維(即巨鏈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顧剛維為巨鏈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 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巨鏈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巨鏈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巨鏈公司)之清算人,巨鏈公司之清算程序業已完結,且於民國114年1月23日股東會指定聲請人為巨鏈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爰依公司法第332條之規定,聲請指定巨鏈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二、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 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股東會議事錄及簽 到簿、願任同意書及帳冊保管清冊(均影本)等件為證,而巨鏈公司已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經本院以114年2月25日中院平非捌114司司51字第1149003914號函准予備查,業據本院調取114年度司司字第51號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是本件聲請並無不合,爰依前揭規定,指定巨鏈公司各項簿冊、文件之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