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日期

2025-02-11

案號

TCDV-114-國-3-20250211-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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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國字第3號 原 告 蔣惟綱 被 告 環境保護局局長陳宏益 臺中市政府市長盧秀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 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 8日以113年度補字第3077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9,510元,並諭知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此裁定已於113年12月26日送達於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原告迄未補繳上開裁判費,有本院答詢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憑。據此,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即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善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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