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日期
2025-03-04
案號
TCDV-114-婚-131-20250304-1
字號
婚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婚字第131號 原 告 甲○○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起訴之離婚事件,原告於民國113年11 月7日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嘉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