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離婚無效
日期
2025-03-12
案號
TCDV-114-婚-15-20250312-2
字號
婚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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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婚字第15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離婚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上列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請求確認離婚無效事件,未據繳納訴訟費用,經本 院於民國114年1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該裁定書經本院寄送原告住址,已於114年1月15日經寄存該管分駐所,並依法於114年1月25日送達於原告;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收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附卷可憑,依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如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