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日期

2025-03-27

案號

TCDV-114-婚-180-20250327-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婚字第180號 原 告 甲○○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起訴之離婚事件,原告於民國113年9月 2日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家 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嘉麒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