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日期

2025-01-07

案號

TCDV-114-婚-41-20250107-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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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婚字第41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請求離婚,係非因財產權起訴之事件,依家事事件 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萬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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