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日期

2025-01-24

案號

TCDV-114-婚-77-20250124-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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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婚字第77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蔡其展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 查:本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 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萬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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