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1-06

案號

TCDV-114-家繼簡-2-20250106-1

字號

家繼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繼簡字第2號 原 告 何叔燕 訴訟代理人 游亦筠律師 被 告 劉月桃 何誌馥 何誌峯 何誌恩 林何淑蘭 何奎慧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根億律師 複代理人 鄭皓文律師 被 告 何心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 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七、當事人就已繫屬於不同審判權法院之事件更行起訴、起訴違背第253條、第263條第2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上開規定,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13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請求分割被繼承人 何政達遺產之訴訟;惟查另案原告即被繼承人何政達之其他繼承人何誌馥等人業於113年6月7日即已向本院訴請分割被繼承人何政達之遺產,經本院以113年度家補字第1659號事件受理(現已改分案為114年度家繼訴字第15號),經本院核對上開事件家事起訴狀上所示本院收文章戳所載日期可稽。基此,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屬於就其他繼承人就同一事件已起訴之事件更行起訴,依據首揭規定,本件起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