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5-01-20

案號

TCDV-114-家聲抗-1-20250120-1

字號

家聲抗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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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聲抗字第1號 抗 告 人 甲○○ 上列抗告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 3年11月19日本院113年度家聲字第9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一、原裁定廢棄。 二、准予交付抗告人本院113年度司家婚聲字第8號聲請宣告夫妻 分別財產制事件民國(下同)113年10月23日非訟事件筆錄之數位錄音光碟。 三、抗告人就第二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 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四、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人於原審聲請意旨略以:抗告人於113年10月23日開庭 有敘明請依法裁定分別財產制,宣告分別財產制符合民法6個月分居,不論事由依法裁定。開庭當日才得知相對人有遞家事陳報狀及聲請裁定移送管轄狀,且未給抗告人繕本。又相對人於當庭有對抗告人為虛偽陳述行為,為維護抗告人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原審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未釋明有何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 益之必要,而駁回抗告人之聲請等語。 三、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於本院113年度司家婚聲字第8號113 年10月23日下午2時20分開庭陳述意見,經抗告人聽到詢問分居6個月,抗告人告知是分居快達3年,聽到詢問分居時間,抗告人回答110年1、2月,並當庭呈上111年度婚字第393號正本、112年度偵字第20887號不起訴處分書正本、113年度偵字第35960號不起訴處分書正本,當庭訴求檢驗正本為本案證據資料並當庭給予影本,並告知2份不起訴處分書有行政違失到法務部並聲明不同意違法行為,於113年10月15日收到地檢署書狀(中檢介勤113調78字第1139126056號)知悉相對人告了抗告人2次侵占要依法究辦。因抗告人聽到攜帶的正本證物放本案卷宗不同意而當庭提供影本為本案放卷宗證物。抗告人當庭有表示會聲請閱卷。上述內容是抗告人陳述意見未記載於筆錄,實為抗告人在本案提交正本證物證明分居證據資料。為維護抗告人法律上利益,抗告人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聲請交付筆錄光碟及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四、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所謂「法律上利益」係指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參見104年8月7日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修正說明)。 五、經查:抗告人為本院113年度司家婚聲字第8號聲請宣告夫妻 分別財產制事件之聲請人,且抗告人已敘明該事件113年10月23日筆錄有遺漏,有核對必要等情,業經本院調閱該事件卷宗核閱無訛。依上開說明,應認抗告人已敘明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抗告人聲請交付錄音光碟,即非法所不許。原審未及審酌抗告人於本院敘明有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而駁回抗告人於原審之聲請,容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廢棄,依上揭規定,准許聲請交付抗告人本院113年度司家婚聲字第8號事件113年10月23日非訟事件筆錄之法庭錄音光碟,並諭知應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利用該法庭錄音之旨。 六、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顏淑惠                   法 官 蕭一弘                   法 官 劉奐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嘉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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