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

日期

2025-01-06

案號

TCDV-114-家親聲-11-20250106-1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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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親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未繳納 裁判費,本件聲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 茲依法裁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江奇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黃鈺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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