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子女姓氏
日期
2025-02-26
案號
TCDV-114-家親聲-133-20250226-1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親聲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變更子女姓氏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之聲請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 97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規定,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 納裁判費,又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費用新臺幣( 下同)1000元,茲依非訟事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江奇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黃鈺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