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

日期

2025-03-19

案號

TCDV-114-家親聲-208-20250319-1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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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親聲字第208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2月5日聲請酌定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 方式事件,未據其繳納裁判費用。經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 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 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 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嘉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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