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
日期
2025-03-13
案號
TCDV-114-家親聲-210-20250313-1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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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親聲字第210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原名李東垣) 上列聲請人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26條規定: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 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規定參照。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請求給付扶養 費事件,依據113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114年1月1日施行前之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聲請人應繳納新臺幣2,000元之裁判費,然聲請人迄未繳納,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查詢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依據前揭說明,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弼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書記官 林育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