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
日期
2025-03-28
案號
TCDV-114-家親聲-249-20250328-1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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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親聲字第249號 聲 請 人 甲○○ 籍設臺中市○區○○路000號00樓之00 (臺中○○○○○○○○) 上列聲請人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或至本院書記官前以言詞 陳述,經本院書記官記明筆錄)補正聲請人之居所址或指定送達 址、相對人之住所或居所、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本院按:「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聲請人之姓名及住所或 居所;聲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相對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家事事件法第75條第3項第1、2、5款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未據提出如主文所示等 件,聲請程式顯有欠缺,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限期命聲請人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如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