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
日期
2025-01-15
案號
TCDV-114-家親聲-56-20250115-1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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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親聲字第56號 聲 請 人 乙○○ 非訟代理人 張瑋妤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貳拾日內補正民事改定監護聲請狀、民 事補正狀、民事陳報狀、家事準備(一)狀、民國一百一十四年 十二月十日上午九時之調查期日通知書、送達證書之越南文翻譯 本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而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1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有關送達、期日、期間及證據規定,亦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再按於外國為送達者,應囑託該國於外國為送達者,應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為之;囑託外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機構、團體為送達者,應由囑託法院函請外交部辦理;前項送達,受送達人為外國人時,其送達之通知及裁判書類,仍應以我國文字製作,惟如囑託外國管轄機關為送達者,應備有關訴訟文書之譯本;囑託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機構、團體為送達者,除民事訴狀可由當事人附譯本外,關於法院之裁判書類得附主文譯本;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第2項為送達者,受送達人為外國人時,亦應備相關訴訟文書之譯本,民事訴訟法第145條第1項、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39條分別定有明文。準此,涉外家事非訟事件,倘聲請人聲請後,未依受訴法院之要求提出翻譯本,核屬聲請不備其他要件,此時,法院應定期間命聲請人補正,如聲請人不補正或逾期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二、經查:聲請人對相對人甲○○提起本件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 務行使負擔事件,相對人為越南人,且於民國111年6月21日出境後未再入境,現在國外等情,有個人戶籍資料、外國人居留資料查詢、入出境資料查詢結果等件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應依受訴法院製作之調查期日通知書,提出相對人所屬國籍通用語文作成之通知書翻譯本,連同全部書狀翻譯本,送交受訴法院,便於併同送達該相對人所屬國之合法地址,以利相對人從容應訴。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家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詠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