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

日期

2025-01-20

案號

TCDV-114-家親聲-71-20250120-1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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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親聲字第71號 聲 請 人 丙○○ 乙○○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 逾期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26條規定: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 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規定參照。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3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請求給付扶養費 事件,依據113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114年1月1日施行前之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聲請人應繳納新臺幣2,000元之裁判費,然聲請人迄未繳納,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查詢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依據前揭說明,本院自應限期命繳納,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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