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親權

日期

2025-01-20

案號

TCDV-114-家調裁-5-20250120-1

字號

家調裁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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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調裁字第5號 聲 請 人 林○州 相 對 人 林○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親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相對人對於其未成年子女林○展(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 0000000)之親權應予停止。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子林○恩(業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 死亡)與相對人育有未成年子女林○展(00年0月0日生,下稱未成年子女)。因林○恩長年於監獄中,未盡扶養之責,相對人亦不為聞問,至今仍為失聯,未成年子女從小均由社會局幫助在寄養家庭成長,至國小畢業後,始與聲請人同住迄今,因林○恩死亡,而相對人顯有疏於保護、照顧未成年子女林○展,相對人已不適任擔任未成年子女林○展之親權人。而未成年子女林○展於國小畢業後均由聲請人即未成年子女林○展之祖父撫養,並照顧其生活起居。相對人亦同意停止其對未成年子女林○展之親權。為此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1條第1 項、家事事件法第33條規定,合意提起本件聲請等語。 二、相對人則以:對於聲請人所述其對未成年子女林○展未盡保 護教養義務,不宜擔任未成年子女林○展之親權人,且未成年子女林○展自國小畢業後即與聲請人同住,並由聲請人扶養、照顧迄今等情,均不爭執;同意停止相對人之親權。並同意依家事事件法第33條規定,合意提起本件聲請等語。 三、按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之事項,其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或 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者,得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參酌調解委員之意見及家事調查官之報告,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並就調查結果使當事人或知悉之利害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當事人聲請辯論者,應予准許,家事事件法第33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對其未成年子女林○展有疏於保護照顧,有停止親權之事由,而提起本件訴訟,屬當事人不得處分之事項,惟兩造就「相對人對其未成年子女林○展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有停止親權事由」之原因事實,均不爭執,並合意聲請本院為裁定(見本院113年度家補字第3510號停止親權事件114年1月6日訊問筆錄),本院自應依前揭規定為裁定,合先敘明。 四、按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或 有第49條、第56條第1 項各款行為,或未禁止兒童及少年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者,兒童及少年或其最近尊親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請求法院宣告停止其親權或監護權之全部或一部,或得另行聲請選定或改定監護人;對於養父母,並得請求法院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1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為證,且相對人到庭對聲請人主張之事實表示不爭執、同意停止相對人對於未成年子女林○展之親權,有本院上開訊問筆錄在卷可參,堪認相對人對未成年子女林○展顯有疏於保護、照顧,且情節嚴重。聲請人為與未成年子女林○展同居之祖父,則其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1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宣告停止相對人對未成年子女林○展之全部親權,於法有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按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 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前項監護人,應於知悉其為監護人後十五日內,將姓名、住所報告法院,並應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人員會同開具財產清冊。民法第1094條第1 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未成年子女林○展之親權人即相對人,經本院停止對未成年子女林○展之全部親權,又未成年子女林○展之父林○恩已歿,是未成年子女林○展之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其權利義務,是有關未成年子女林○展之監護人部分,自應依上揭民法第1094條第1 項規定之順序定其監護人。而聲請人為與未成年子女林○展同居之祖父,亦有戶籍謄本可佐,則相對人對未成年子女林○展之親權經本院宣告停止後,依民法第1094條第1項規定,聲請人即為第一順序之法定監護人,是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依同法條第2 項規定,將姓名、住所報告法院,並應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人員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併此敘明。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104 條第3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淑惠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蕭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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