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1-06

案號

TCDV-114-小上-2-20250106-1

字號

小上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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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小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被上訴人 劉虹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 30日本院沙鹿簡易庭112年度沙小字第86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 由,不得為之,又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並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及第436條之25分別定有明文。是當事人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以第一審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否則其上訴即難認為合法。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本院沙鹿簡易庭所為之小額訴訟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其提出之民事上訴狀未記載上訴理由,僅載稱「另狀補提上訴理由」,顯未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而上訴人迄今未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之法定期間補具上訴理由,則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71第1項之規定,上訴人之上訴自難認為合法,毋庸命其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第2項、第471條第1項、 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436條之19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潘怡學                   法 官 陳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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