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8
案號
TCDV-114-小抗-1-20250218-1
字號
小抗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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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小抗字第1號 抗 告 人 蔣敏洲 抗告人與相對人黃崧嵐間因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民國113年1 2月2日本院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小字第4193號民事裁定聲明不 服,應為抗告卻誤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前段規定,視 為已提起抗告。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規定,應徵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32第3項準用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抗告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 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陳昱翔 法 官 陳冠霖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善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