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CDV-114-小抗-1-20250331-2

字號

小抗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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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小抗字第1號 抗 告 人 蔣敏洲 相 對 人 黃崧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日 本院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小字第419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 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8日裁定限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5日寄存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茲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可稽,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3 項、第495 條之1 第1 項、 第444條第1項、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陳昱翔                   法 官 陳冠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善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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