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5-01-20
案號
TCDV-114-建-12-20250120-1
字號
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12號 原 告 永峻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力中 被 告 楊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 以113年度補字第2993號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5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10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 在卷可查,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林金灶 法 官 趙薏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