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5-03-24
案號
TCDV-114-建-31-20250324-1
字號
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31號 原 告 永峻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力中 被 告 華鑫展示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華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7日以 裁定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6240元,並限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此有該裁定附卷可憑,而該裁定已於114年2月19日送達原告,亦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此有本院民事科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足憑,其訴訟程式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日 書記官 黃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