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5-01-09

案號

TCDV-114-建-6-20250109-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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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6號 原 告 崴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玉玲 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律師 黃聖棻律師 周秉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利慶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3,89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0,82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2 22,320元外,尚應補繳18,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汎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許家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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