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展清算完結

日期

2025-03-20

案號

TCDV-114-抗-103-20250320-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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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103號 抗 告 人 永輪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仁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勝珈國際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對於民 國114年2月10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勝珈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勝珈公司)明知積 欠抗告人高達數千萬元貨款,且抗告人與勝珈公司有民事訴訟繫屬,勝珈公司仍違法未通知抗告人,損害抗告人之權益,企圖致抗告人無法獲得清償,故如清算程序終結,顯然違背清算程序在於了結現物、清償債權之法定要求,故本件清算不宜終結,而有延展之必要,原裁定未見及此,僅以聲請人並非勝珈公司之清算人而駁回展延清算之聲請,自應依法廢棄等語。 二、經查,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 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113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並非勝珈公司之清算人,依法無聲請法院展期之權限,其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經本院民事司法事務官審核後認與前開規定不合,而駁回抗告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符,亦無不當。至於抗告人主張其與勝珈公司另有訴訟繫屬,清算人違法未通知抗告人云云,此屬清算人是否怠於職務之執行,若抗告人認有更換清算人必要,應依法另行處理,而非本件所得審究,併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怡菁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 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 狀(須附繕本),並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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