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CDV-114-抗-99-20250331-1
字號
抗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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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99號 抗 告 人 黃炳俊 相 對 人 陳萬禧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114年度抗字第99號本票裁定抗告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5日本院114年度司票字第741裁定提 起抗告。按抗告不合法者,如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抗告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495 條之1 準用同法第444 條規定參照。台端前於114年2 月18日提出民事聲明異議狀,請陳報是否係對本件本院114年度 司票字第741裁定提起抗告?如是,請提出「抗告狀」正本(需 表明抗告理由),並提出抗告狀繕本一份。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述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抗告,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丁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