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5-03-06
案號
TCDV-114-救-34-20250306-1
字號
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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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34號 聲 請 人 BU000-A113006A(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訴訟代理人 彭冠寧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林柏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561號), 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本件訴訟費用,已由法扶基 金會臺中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等情,業據提出法扶基金會臺中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為證。又依聲請人起訴狀所載內容及所提證據,尚非顯無理由。是聲請人聲請本件訴訟救助,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本文,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