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5-01-09
案號
TCDV-114-救-7-20250109-1
字號
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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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7號 聲 請 人 周雅惠(即周佳芬即周淑娟) 代 理 人 吳中和律師 相 對 人 周康文鳳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所有權狀事件(114年度訴字第 166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所有權狀,聲請 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決定准予法律扶助在案,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 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為證。另聲請人所提起之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亦經本院核閱114年度訴字第166號卷宗無訛。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林金灶 法 官 趙薏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