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捐助章程變更
日期
2025-03-10
案號
TCDV-114-法-10-20250310-1
字號
法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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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法字第10號 聲 請 人 梁火在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逢甲會計教育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法人捐助章程變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逢甲會計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九條准予變更如附件對 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相對人於民國 113年12月14日召開第10屆第8次董事會會議,決議將其捐助章程第9條及第16條修改為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並經主管機關教育部許可變更,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請求准予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號裁定、最高行政法院77年度判字第2069號判決、司法院祕台廳㈠字第01199號函釋要旨參照)。所謂「財團組織不完全」者,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之組織不完全,例如章程未定明董事人數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者,例如董監事之選任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至於財團名稱、設立宗旨、業務範圍、目的事業之變更,非屬財團組織有關之事項,亦與財團之管理方法無涉,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所定得聲請法院為章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要件不符,自不在得聲請之列(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號裁定意旨參照)。復按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應設董事會,董事會置董事5人至25人,董事人數應為單數,其中一人為董事長,並得置副董事長;董事長對內為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長請假、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或無法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財團法人法第39條第1項前段、第43條第1項亦分別有明定。 三、經查: (一)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前揭時日召集董事會,決議修訂 捐助章程為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並報請主管機關許可等情,業據提出教育部114年2月12日臺教社(三)字第1140007417號函、相對人第10屆第8次董事會會議紀錄、新舊捐助章程及修正對照表為證(見本院卷第11頁至第35頁),堪信為真實。又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亦有聲請人所提相對人之法人登記證書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7頁),核屬利害關係人,是聲請人提出本件法人捐助章程變更聲請,程序上並無不合。 (二)關於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欄第9條所示部分,係增設副董事長一人及副董事長請假、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時,代理人產生之方式,核其修正內容係為維持相對人董事會正常運作之組織變更,並無違背相對人之成立宗旨,亦與財團法人法第39條第1項前段、第43條第1項及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均無抵觸,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三)至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欄第16條所示部分,僅係就「章程修訂沿革」內容之增載,核與原章程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依前開說明,屬無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向法院登記處聲請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無聲請本院准予變更之必要,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之要件不符,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佩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 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盈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