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捐助章程變更

日期

2025-02-19

案號

TCDV-114-法-3-20250219-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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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法字第3號 聲 請 人 陳春山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臺中市ESG世界公民數位治理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之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因相對人捐助章 程修正變更,爰檢具民國113年10月17日日第1屆第7次董事會議紀錄、臺中市政府113年12月25日府授經發字第1130378174號函、新、舊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件,請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至於財團名稱、設立宗旨、業務範圍、目的事業之變更,非屬財團組織有關之事項,亦與財團之管理方法無涉,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所定得聲請法院為章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要件不符,自不在得聲請之列(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臺中市政 府函、相對人第1屆第7次董事會議事錄、簽到單、委託書、董事名冊、原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為證。惟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第5、6條如附件修正對照表所示者,係增加業務項目及會址之變動,與捐助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相對人之設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依上開說明,僅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逕向法院法人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即可,無庸向法院聲請裁定准許,故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秉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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