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捐助章程變更
日期
2025-03-19
案號
TCDV-114-法-4-20250319-1
字號
法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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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法字第4號 聲 請 人 林仁卿 送達代收人 鄭盈鈺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臺中市林新卿雲文化藝術基金會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法人捐助章程變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林仁卿係相對人財團法人臺中市林新 卿雲文化藝術基金會之董事長,因相對人捐助章程修正變更,爰檢具董事會會議紀錄、新舊捐助章程、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主管機關核准修訂之函文等,請求裁定准為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聲請變更財團組織者,亦以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必要為限。至於財團名稱、設立宗旨、業務範圍、目的事業之變更,非屬財團組織有關之事項,亦與財團之管理方法無涉,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所定得聲請法院為章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要件不符,自不在得聲請之列(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董事會會議紀錄、新舊 捐助章程、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主管機關核准修訂之函文為證。惟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第2條其中增列第1款「有關臺中市歷史建築『東勢仔勝昌堂』之修復、管理維護、營運及再利用。」及調整第2款至第10款之項次,係有關業務項目之增加,與捐助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相對人之設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依前揭說明,無庸向法院聲請裁定准許,僅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逕向法院法人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即可,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依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韻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