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捐助章程變更
日期
2025-02-19
案號
TCDV-114-法-7-20250219-1
字號
法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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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法字第7號 聲 請 人 釋養華 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佛教僧伽林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佛教僧伽林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變更後 條文欄第六條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佛教僧伽林教育基金 會之董事長,該基金會捐助章程因修正變更,為此請求准予變更系爭基金會章程如附表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民法第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者,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者,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至於不屬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參酌民法第59條之規定,僅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而無須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 三、經查: ㈠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佛教僧伽林教育基金會捐助章 程,其中關於第六條所示之修正後條文,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上開章程第六條,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聲請人聲請變更上開章程,關於修正後條文第十五條之部分 ,其修正並非關於捐助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亦非關於維持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變更組織之問題,無庸向法院聲請裁定准許,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附表: 財團法人佛教僧伽林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條號 修正後條文內容 原條文內容 第六條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五人組成,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七人組成,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 第十五條 本章程訂於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一次修訂於 民國91年3月5日。 第二次修訂於 民國107年8月13日。 第三次修訂於 民國108年2月20日。 第四次修定於 民國113年1月25日。第五次修定於 民國113年3月20日。 第六次修定於 民國114年1月6日。 本章程訂於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一次修訂於 民國91年3月5日。 第二次修訂於 民國107年8月13日。 第三次修訂於 民國108年2月20日。 第四次修定於 民國113年1月25日。第五次修定於 民國113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