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捐助章程變更

日期

2025-02-18

案號

TCDV-114-法-8-20250218-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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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法字第8號 聲 請 人 陳木柱 上列聲請人聲請法人捐助章程變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臺中市私立臺中一中野薑 花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因修正變更,爰檢具修訂章程之會議紀錄、新舊章程、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主管機關准予修訂之公函等,請求裁定准為變更章程等語。 二、按民法第62條規定:「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 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是依該條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同法第63條規定:「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依該條規定聲請變更財團組織者,亦以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必要為限。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修訂章程之會議紀錄、新舊 章程、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及法人登記證書為證。依聲請人所提修正章程內容,係將捐助章程第32條規定「…如因故解散時,清算後之剩餘基金及財產均應歸屬臺中市政府所有,並經主管機關同意後行之」,變更為「…如因故解散時,清算後之剩餘基金及財產,捐贈與臺中市政府,或是臺中市立臺中第一高級中等學校、臺中一中教育基金會,專款資助清寒學生急難救助、生活補助及清寒獎助學金」,顯非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亦與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必要無涉,聲請人聲請裁定變更捐助章程,於法即屬不合,不能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卉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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