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保全處分
日期
2025-03-21
案號
TCDV-114-消債全-83-20250321-1
字號
消債全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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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全字第83號 聲請人(即 債務人) 陳彥伈即陳梅月 代 理 人 詹梅鈴律師(法扶)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相對人(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對人(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即 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 債權人) 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毓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聲請清算事件(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43 號),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裁定公告之日起60日內,相對人及其他債權人,於本件清算之 聲請為裁定前,除查封或扣押命令程序外,就債務人之財產不得 開始或繼續強制執行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 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 二、按強制執行所為之查封或扣押命令令等程序,其目的在於凍 結債務人之財產,非但未使其財產減少,反可避免債務人任意處分導致財產減少及供日後全體債權人間公平受償,故此部分核無停止執行之必要;且縱予停止,亦無助於債務人財產之保全,故此部分之執行程序不予停止。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現正由本院以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43號事件受理中,然債務人先前已遭債權人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執行處辦理113年度司執字第233809號強制執行事件時核發執行命令在案,爰斟酌實際需要,於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秀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玲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