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救助

日期

2025-01-06

案號

TCDV-114-消債救-1-20250106-1

字號

消債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救字第1號 聲請人(即 債務人) 吳世詮即吳俊瑋即吳政憲 代 理 人 王邵威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事件,聲請暫免繳納 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暫免繳納進行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 之費用者,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此項規定為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救助章節之特別規定,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規定,於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事件亦應有適用。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進行清算程序必要費用 ,並已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之法律扶助乙節,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審查表以資佐證,顯見聲請人確實無資力支出進行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復查無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則其聲請暫免繳納進行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應予准許。 三、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條第1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 記 官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