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日期
2025-03-05
案號
TCDV-114-消債更-82-20250305-1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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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8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高靜雯 代 理 人 許宏達律師(法扶)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高靜雯自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16時起開始更生 程序。 本件更生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更生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 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又法院開始更生 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 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意旨略以:伊財產及收入不足以清償無 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合計約新臺幣(下同) 556,022元,前 曾申請消債條例調解不成立。伊目前平均每月收入20,000元 ,扣除生活之必要費用後,實不足以清償償務,爰請求准予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書、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 信用報告回覆書、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全國財產稅總歸戶 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10年、111年度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存摺影本 、保險單資料、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本院 1 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 447號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存款明細等 為證。並有本院1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447號聲請消債調解卷 宗可稽。顯見其每月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已不足清償前揭 積欠之債務。是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 總額未逾 1,200萬元,且已不能清償,堪認真實。此外,債 務人尚無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復查無債 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 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即屬 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 四、法院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定,爰併裁定如主文第2 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忠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4年3月5日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楊雯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