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日期
2025-01-10
案號
TCDV-114-消債聲-4-20250110-1
字號
消債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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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4號 聲請人(即 債務人) 楊鳳嬌即楊家金即楊鳳嬌 代 理 人 王銘助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苗栗縣三義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邱耀彬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楊鳳嬌即楊家金即楊鳳嬌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 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現清算程序業已終結,茲因債務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爰依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3年 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4號案卷查明屬實,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既有債務人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忠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 台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