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CDV-114-監宣-277-20250331-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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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277號 聲 請 人 王○○ 上列聲請人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逾 期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26條規定: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 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規定參照。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監護宣告事件, 依據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聲請人應繳納新臺幣1,500元之裁判費,然聲請人迄未繳納,有依據優勢證據法則,可認被害人確遭相對人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並有繼續遭受侵害之虞,依被害人之需要與現況,認核發如主文所示內容及有效期間之保護令為適當。本院繳費資料明細查詢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依據前揭說明,本院自應限期命繳納,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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