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監護人行為
日期
2025-01-06
案號
TCDV-114-監宣-41-20250106-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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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41號 聲 請 人 柯博州 上列聲請人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逾期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甚明;而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亦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依上開規定,應由聲 請人繳納1,000 元之裁判費,然聲請人迄未繳納,有本院民事科答詢表在卷可稽,依據前揭說明,本院自應限期命繳納,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如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