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CDV-114-監宣-88-20250227-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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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88號 聲 請 人 劉OO 相 對 人 劉OOO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劉OOO(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 告之人。 二、選定劉OO(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 之人之監護人。 三、指定劉OO(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 產清冊之人。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為相對人之配偶。相對人因身心障礙,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爰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並由相對人最近親屬共同推舉之聲請人劉OO為相對人之監護人,另請指定由相對人最近親屬共同推舉之關係人即相對人之子劉OO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認相對人應受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 為監護人,另指定相對人之子劉OO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㈠、證據  1.聲請人之陳述、陳報狀。  2.戶籍謄本影本。  3.佛教慈濟醫院財團法人台中慈濟醫院113年12月6日中慈醫診 字00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  4.親屬團體會議推定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說明書及 同意書。  5.親屬系統表、親等關聯資料。  6.佛教慈濟醫院財團法人台中慈濟醫院114年2月18日慈中醫文 字第1140230號函及所附監護宣告鑑定報告。 ㈡、相對人因失智症,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 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准依聲請人之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並認選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另指定關係人劉OO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弼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育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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