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監護人行為
日期
2025-01-17
案號
TCDV-114-監宣-9-20250117-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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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9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許聲請人出賣受監護宣告之人乙○○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 產予附表所示之買受人。 二、前項處分所得價金應存入受監護宣告人乙○○設於神岡圳堵郵 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 三、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乙○○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經本院以106年度監宣字第423號裁 定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由聲請人為其監護人,因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經鑑界遭鄰地無權占有,經協商鄰地所有人同意購買占用面積之土地,為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聲請准予代為處分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 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民法第1101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親屬系 統表、本院106年度監宣字第423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親屬團體會議--處分受監護宣告人財產紀錄、同意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臺中市豐原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土地買賣契約書、存摺封面影本為證,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上情,認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土地現遭買受人占用,由買受人購買確能有效解決紛爭,且出售價額並未低於土地公告現值,應屬為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所為之處分行為。綜上,聲請人處分相對人所有上開不動產,尚符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又為確保上開財產處分所得款項確為相對人所用,及有利於監督監護人管理所得價金行為,爰併諭知上開財產處分所得款項應存入相對人設於神岡圳堵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內,並裁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奐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嘉麒 附表 編號 種類 名 稱 買受人 1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 (面積7.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陳政宏 2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 (面積0.4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賴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