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監護人行為
日期
2025-02-19
案號
TCDV-114-監宣-92-20250219-2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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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92號 聲 請 人 柯燕君 上列當事人間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民國114年2月4日原裁定原本、正本附表之記載,應更正如 附件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之裁判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誤植,為顯然之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如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