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破產
日期
2025-03-19
案號
TCDV-114-破-2-20250319-1
字號
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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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破字第2號 聲 請 人 信春砂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宏達 代 理 人 游聖佳律師 陳君屏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理 由 一、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 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裁判費。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其民事聲請宣告破產 狀之主張及所附財產相關資料所示,構成破產財團之資產總額應未滿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裁判費500元,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秉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