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9

案號

TCDV-114-簡上-75-20250319-2

字號

簡上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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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和解筆錄              114年簡上字第75號 (金股) 上 訴 人  黃璽芫  住○○市○○區○○路0○0號7樓 被上訴人  吳建賢  住○○市○○區○○路00○0 號               居臺中市○○區○○巷000 弄000 號6 樓                  居臺中市○里區○○路00巷0 號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簡上字第75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4 年 3月19日上午 9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3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 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許石慶 書記官 孫立文 通 譯 范宜伶 到庭和解關係人: 上 訴 人 到被上訴人 到 和解成立內容: 壹、被上訴人願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3 萬8000元,其中3 萬元部份自民國114 年4 月10日前給付完畢,餘8000元部份,自民國114 年8 月起,每月10日前各給付新臺幣2000元至清償完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並應給付上訴人1 萬2000元違約金及加計未清償之餘額,及自視為全部到期之日起算,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如被上訴人按期給付前項所示3 萬8000元,上訴人則願拋棄對被上訴人之其餘請求,不再對被上訴人為任何求償。給付方法:上開給付,被上訴人應匯款至上訴人帳戶(合作金庫黎明分行,銀行代號:006 、帳號:0000000000000 、戶名:黃璽芫)。 貳、兩造其餘請求拋棄。 參、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筆錄經當庭交閱並無異議簽名如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書 記 官 孫立文 法 官 許石慶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孫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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